在录音过程中以及在录音工作完成后,需要对录音状况及录音质量进行控制或审定。在进行这种控制或审定时,除了通过各种仪表进行检测外,还必须依靠聆听进行音质主观评价。在这一过程中的音质主观评价就称为监听或审听。特别是在音质主观评价与客观参量之间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之前,这种监听与审听显得格外重要。录音控制室与审听室的声学特性能必须满足监听与审听的要求。
如前所述,人对声音的反应,尤其是声音的总体效果涉及的过程和因素极其复杂,因此音质主观评价工作也就变得相当困难。显然,这一工作始终直接与人的听感联系在一起的,是人(聆听者)对各种不同声音的主观反应,这就不能不包括客观差异和主观差异以及它们的相互交错等因素在内的各种影响评价结果的主、客观条件;作为声音质量的一种评价标准,其结果必须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和精确度才有实用意义。这就要求对影响音质主观评价结果的有关因素加以考虑,并依据这一要求作出合理的规定。例如,作为音质主观评价中*简单的一种评价内容的语言清晰度、例如音节清晰度,既然它是语言传输系统的一个指标,对于一定的系统而言,就必须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否则便失去实际意义。为此,在进行语言清晰度测试时就必须遵循有关规定。例如,必须采用按照语言的统计规律编制的清晰度测试表,必须有一支经过培养的清晰度测试队伍等等。同样,在进行音质主观评价时也应遵守一定的规定,粗略地说,至少应对以下几个因素加以考虑:
描述听觉感受的用语必须统一,含义必须明确;
听音人的素质必须保证。通常必须建立一支由专家组成的小组进行试听评价;
听音的空间环境必须符合一定要求;
放声系统必须规范化;
素材(用于进行音质主观评价的“节目”)必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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